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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章
法律上有两种正义。一种是实体正义,一种是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根据客观发生的事实真相来依法裁判,强调结果的正当合理与道德性。
但是人并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我们都是渺小至极的凡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没有上帝视角能窥探出每一件事情的前因后果。所谓的“理智”和“道德”也受人们当时的情感所支配。所以怎么能依靠主观意识去判定一个人是否是坏人,是否真的有罪。毕竟有时候大家深信不疑的事,很有可能并非事实。
经过成千上万件的冤假错案的误判和错判后,就确立了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程序正义又称形式正义,一个人只有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上通过证据被确认为有罪,那么才能最终确定他有罪。坚持程序正义很有可能会出现漏网之鱼,可让有罪的人逍遥法外。也好过让好人背罪入狱,让好人背罪受刑。
法治的最高价值在于最大限度的实现正义,人们都想把每个法律案件实现为实体正义。殊不知这仅仅是法律下的正义,并不能超越既定的法律去追求现实社会中的正义。
所以,这才有了程序正义。
何为正义?每个人都在说,都在想,都在寻找,也都在确切的以为做出了最正义的维护。这个问题只有天秤知道,而人类心里的所谓正义,不过是心之所向也。
其实无论是实体正义好,还是程序正义也罢,无非都是法制社会的一种进步,都是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公正。
法律存在就必然有其存在的意义。这也是法律意义中的一种,使人们的正义有了公正性。世界上的任何人事物件都不可能存在百分百的完美。法律也是,尽管并不是每一桩案件都能确保公正无比。但最起码,还是确保了大范围内的公正。
让好人背罪入狱,让坏人逍遥法外。无论是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都无可避免有这样的事实发生。法律的进步无非是不断地完善和修正,就如同一个人成长,也是需要经过漫长的经历与时间一样。
庭审的前一晚,李宏升又找了肖煦谈了一次话。
这次的谈话内容主要是针对检察官梁成卫而来,梁成卫是李若一案件的公诉人。虽然李宏升没有明着说梁成卫有着什么问题,但是肖煦理解他想表达的意思。
并不是恶意的污蔑任何人,肖煦也相信检察院的公诉人专业水平和专业素养都是比较高的。可谁也说不准一锅清粥里会不会掉了一些老鼠屎。
梁成卫审查案件态度,提审李若一时的表现,多多少少都有迹可循。梁成卫的高明之处在于此,他能让你的洞悉仅仅幻变为恶意的揣测,因为他那些的无关大雅的行为,并没有什么可以让人诟病的。
第二天。
鉴于李若一是未成年人这一特殊身份,法院对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在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之后。书记员按照法庭的流程宣布了法庭纪律。
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也陆续的入庭就坐,随着审判长敲击了法槌示意正式开庭,肖煦就意识到,战争已经吹起了号角。
当事人李若一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少年坐在被告席,目光从虚无到无法聚焦,变为茫然地看着肖煦。
肖煦很想朝他笑一下,以示抚慰。但是法庭上是庄肃的,他只能镇静地看了少年一眼。
旁听区一侧席位上坐着的一位女人。她穿的雍容华贵,是李正莫的合法妻子胡梅,作为李若一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对李若一却好像不屑一顾的样子,她看着李若一的方向,一边的嘴角微微扬起,一边翻了个不明显的白眼。细微的表情动作通通都被肖煦捕捉到了。
“本案中,被告人李若一于XX年XX月XX日,在被害人李正莫名下的一所庄园的书房中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蓄意伤害被害人李正莫。事情的起因是被告人李若一因盗窃了被害人价值两百八十九万的手表,被发现后产生不满与被害人李正莫发生过争执,并故意携带尖锐的军士刀对被害人进行报复行为。被告人李若一使用军士刀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正莫,后致使被害人李正莫摔倒头部磕在桌角上造成了颅脑损伤,现还昏迷不醒。经鉴定部门出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书认定李正莫所受损伤属重伤。被告人李若一涉嫌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审判长:“被告人对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
用略带紧张的望着李若一,对方也正好心有灵犀的看向他。他们的眼神再次交汇着,短短的一秒钟,如同历经了万千条波涛汹涌的历史长河。
长又再一次发问:“被告人对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有。”
谁都没有发现,在李若一开口的那一瞬间,肖煦的心就被提到了嗓子眼上。他甚至比他的当事人还要紧张,因为他不确定对方对之前的想法是否还稳定如初,他真很怕李若一回答的是无异议。
审判长:“请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被告人:“我并没有盗窃过他的手表,也没有拿刀刺伤他。”
少年的眼眸灿若繁星。他说这句话的时候,就像肖煦第一次见他,他跟肖煦说“我没罪”时的神情,一模一样。人物没变,只不过场景有所更改而已。
控方的检察官梁成卫向法庭出示了致使被害人受伤的刀具,还附带了一份司法鉴定指印检验报告书。
刀具的刀柄是粗糙的木头制造而成的,本来对于粗糙客体表面的指纹提取,在我国现行的鉴定技术中是不可以完成指纹提取的。
刀柄上却恰好的留有一枚带血的指纹,而这枚指纹刚巧就是李若一的指纹。
控方:“被告人李若一,请问案发的当天晚上,你是否是因为盗窃手表的事情,与被害人李正莫在书房发生过争执。”
被告人:“我没有盗窃过他的手表。”
控方:“那你是否有跟被害人产生过争执。”
被告人:“是。”
根据侦查人员对现场的勘查,从现场的血迹分析,能判断出双方都发生过争执。这点是李若一抵认不了的事实。
控方心有成竹的问:“那你们产生争执的原因,是否也是因为手表被盗窃这件事所引起的?”
被告人:“是”
控方:“那你是否在争执的过程中,拿起过刀具刺向被害人?”
辩方抢答:“审判长,我方当事人是一名未成年人,无论在心理上或者在生理上各个方面都不够成熟,所以我反对控方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诱导性的发问。”
控方:“审判长,刀具作为侵害被害人的物证,上面留有被告人的指纹。我认为这是正当的询问方式。”
审判长采纳了控方的意见,对着辩方说:“驳回。”继而面向庭下的少年:“被告人你必须如实回答控方对你提出的问题。”
被告人:“我没有刺向他。”
控方:“那对于刀柄上,留有你个人的指纹如何解释?”
被告人:“我不清楚。”
控方看向庭上的审判人员,审判长会意的发问:“请被告人正面的回答控方提出的问题。”
被告人:“我拿过那把刀,但我没有拿刀刺向过他”
控方检察官梁成卫对于被告人并没有承认犯罪事实并没有感到着急,至少李若一在争执的过程中拿过刀具是抵赖不了的事实,至于拿刀原因的不言而喻,梁成卫意味深长地撇了一眼肖煦。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被告人的说法是否存有异议?”
辩方:“审判长,我对此无异议。”
接着控诉方请出了一号证人。该证人是为本案的目击证人。她在李正莫的庄园中里担任了五年的保姆。她表示在案发的当天晚上,亲眼目睹了被告人李若一,持刀刺向了被害人李正莫。
控方:“证人XXX,案发当晚是不是你报的警。”
证人“是的。”
控方:“请你详细描述一下当晚发生了什么事,以及你在案发现场都看见了些什么。”
证人:“当天晚上,举行完宴会后,我正在后花园跟着其他佣人一起收拾餐具。就接到先生的电话,他说饿了让我煮碗面。于是我便打算去煮面,在一楼看到佣人B在一楼打扫客厅。我就让她来厨房帮我打个下手。面煮好了之后我就端了上去,谁知道打开门的时候刚好就看到......整个房间都很凌乱,还看到若一少爷拿刀刺在了先生的身上!然后我......我就害怕地跑了。在下楼的时候我看到佣人B问我怎么了,我一急起来也拉着她跑了。后来我们在后花园里看到了管家,我和管家就回到了案发现场,看到了倒在地上的先生和跪在地上的若一少爷。我们就报了警。”
随后控方出示了一张证人与被害人通话的证明,证实了被害人李正莫确实是打过一通电话给证人。佣人B也曾给保姆做过证明,她当时被管家安排在一楼打扫客厅的卫生。不知道哪位客人喝多了吐在了真皮的沙发上,她正发愁不知道怎么收拾,没多久就看到保姆来厨房煮面。对方先让她帮忙打个下手,等一下再帮她一起打扫客厅的卫生。谁知道保姆送个面的功夫就尖叫的跑了下来,佣人B还没来得及问对方发生了什么事情,便被保姆一块拉着跑了。
控方接着提问:“也就是说,你在案发现场看见被告人李若一拿刀刺向被害人李正莫是吧。”
证人:“是的。”
控方:“你从找到管家再重新返回现场,你们都看到了什么。”
证人:“看到了先生倒在地上,他的头部和肾部的位置都留着血,若一少爷手握着刀,跪在地上。”
控方对证人点了点头,然后面向审判长:“审判长,我对于我方证人已经询问完毕。”
审判长点了点头,接着询问:“被告人,你对此证人的说法是否存有异议。”
被告人:“我没有刺向他。”
审判长面向辩方发问:“辩护人,对此证言你是否存有异议。”
辩方:“审判长,我对此有异议。”
肖煦把目光转向一号证人,对方是个中年的女人。她好像是第一次进入法庭这么庄严的地方,总是忍不住的偷瞄四周,行为显得有点不自然。肖煦观察到她,看了三次李正莫妻子的位置。
辩方:“你说你当时亲眼所见,看到我的当事人拿刀捅李正莫是吗?”
证人:“是的。”
辩方:“当时你看到的场景是怎么样的,比如他们之间的肢体动作,能详细的作一下描述吗?”
证人:“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就看到先生趴在桌面上,若一少爷拿着刀刺向了先生右肾的位置。”
辩方:“当时他们都背对着你吗?”
证人:“是的。”
辩方:“那你怎么确定拿刀的就是我的当事人?”
证人:“若一少爷的背影很好认,他染了......”说完偷瞄了一眼李若一的方向后接着说:“他染了一头金色的头发。”
辩方:“也就是说,你还没来得及看到我当事人转过头来,就吓得逃跑了是吗?”
证人:“是......是的。”
辩方:“那你当时端着面上去的时候,鉴于你作为一个保姆的身份,在你开门之前是否有敲过门。”
在心理学的角度上,有一种暗示叫做心理暗示。
心理学家巴甫洛夫认为:暗示是人类最简单、最典型的条件反射。从心理机制上讲,它是一种主观意愿肯定的假设。不一定有根据,但由于主观上已肯定了它的存在,心理上便会竭力趋向这项内容。
人的思想是很奇怪的,有时候仅仅是听到了某句话的暗示,就能下意识的改变原先计划好的口径。
所以在肖煦提醒她作为保姆身份的时候,她应该下意识的想起了平时她在工作中的一些规矩,包括进门前必须敲门的礼仪方式。
证人:“敲......敲了。”
辩方:“你敲了门,然后在你开门的时候,我的当事人听到你敲门的声音不但没有回头,还当着你的面接着拿刀刺向了李正莫?”
细微的汗珠出现在女证人的两鬓旁,证人的语气有一些忐忑:“没......没有,当时门是开着的......。”
辩方:“可是你在警察局上录的口供,包括刚刚在法庭上说的证言都是你打开了门,才看到我当事人在刺向被害人。”
当一个在说谎的时候,她是最容易受到别人的心理暗示的。因为在她的心里,根本就没有形成固有的真相事实。她只能东拼西凑的利用谎言,来缝补出一个迷惑的真相。而这样的一个真相,在短时间内无法对她的大脑形成顽固的自我暗示。所以,在面对他人的暗示时,谎言建造而成的真相轰然倒塌。
控方的检察官已经坐在椅子上,按捺不住:“审判长,我反对辩护人利用我方证人的口误。”
审判长沉思了一番,说:“反对无效。辩护人可接着提出询问。”
肖煦再接再厉,他与对方进行眼神上的交流,证人在接触到他目光时,慌乱的躲避开了。
是了,就是现在。肖煦稍微提了一点音量,斩钉截铁的说:“你在撒谎!你根本就没看到我的当事人拿刀捅向李正莫!”
证人:“我,我,我看到了,我看到先生倒在地上,若一少爷正拿着刀......”
辩方:“所以你当时看到的,仅仅只是李正莫被刺倒在地上,而我的当事人李若一只是手里拿着刀。你并没有亲眼看到我的当事人刺向被害人是不是。”
似乎是知道自己暴露了什么,证人的语言有种无可奈何的迟疑:“……是。”
控方开始坐不住了,他有些焦急的看着庭上:“审判长我反对,我反对辩护人对证人作出诱导性的发问。”
辨方:“审判长,我只是想确定控方证人是否亲眼所见我的当事人拿到刀捅了被害人。”
那个中年的保姆给法庭最先还原的事实是:她的确是敲了门,但是等了大概几分钟左右,都没听到先生唤她进来。在此过程中她唤了好几声李正莫,均没有得到回应。后来却听到了玻璃掉落在地上的声音。于是她把门打开,就看到了李若一跪在地上,手拿着刀具,李正莫当时已经受伤倒在了地方。她受到惊吓,下意识的跑掉了。
辩方:“你敲过门后,大概在门口等了几分钟?”
证人:“我记不太清了……大概在两到三分钟左右。”
审判长面向证人:“你刚刚向辩护人所表述的是否属实。”
证人:“……是……是的。”
辩方:“事实证明控方证人的证言不但前后矛盾,还有作伪证的嫌疑。我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控方的一号证人所有证言的真实性。我建议法庭对一号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
几名审判人员在一番交头接耳的讨论后,决定附议。
肖煦目光冰冷的看向证人,到底是受了多大的好处,才如此昧着良心作伪证,随意捏造谎言来祸害一位未成年的少年人。
法庭上的气氛一下子就变得紧张了起来。庭审上的人几乎都能感受到辩方和控方之间的剑拔弩张。
辩方:“我想要问一下控方,为什么没有控告我的当事人盗窃罪?”
控方的头微微昂起:“我反对辩方律师在询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辩方面向庭上,诚恳的表述:“审判长,这并不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因为控方在起诉书里,曾写了我方当事人盗窃了被害人的手表。”
审判长:“反对无效,控方必须回答此问题。”
李正莫的偌大的庄园里面,除了正大门的出口装有一个摄像头以外,庄园内没有任何的监控设备。那块将近两百多万的百达翡丽手表也是从李若一口袋里掉出来的,现场也有许多的目击证人见到过,还有佣人A和佣人B录过口供,表示曾看到李若一出入过李若一的衣帽间。
控方的检察官用锐利的眼神看向辩护人肖煦,语气平稳的说:“不管被告人是否有盗窃手表,被告人都的确是因为盗窃事件曾与被害人产生过争执。我们检方考虑到目前只有目击证人的口供,不足以让被告人定罪,所以选择暂时不申诉。”
辩方:“这一份是我请求法院做的司法鉴定痕迹检验报告,手表上面检测出了两枚指纹。一枚是李正莫的,还有一枚是佣人A的。唯独没有我当事人李若一的指纹。为什么宗卷上并没有附带此份痕迹检验报告书。”
李正莫是手表的原主人,有他的指纹很正常。佣人A曾作为指认过李若一进入过李正莫衣帽间的其中之一人。他的指纹却也出现在此。
真相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被掩盖起来的。肖煦直来直往的看着检察官梁成卫,等待着他给出回答。尽管对方已经三十好几,是一位颇有经验的公诉检察院。可初出茅庐的肖煦依然不怵。
控方的脸色不太好看,他嘴硬的说:“所以我们没有控告被告人涉嫌盗窃罪。我们控告的只是被告人李若一的故意伤害罪。”
接着控方请出了二号证人。二号证人是李正莫庄园里的管家,从十九岁进入庄园里成为一位佣人开始,一步步的晋升为管家的身份。他今年四十九岁,在李家已经工作了整整三十年。他表示在案发当晚,曾经目睹过被告人李若一与被害人李正莫发生过争吵。
证人:“我陆续的将宴会上的客人以及夫人送出大门之后,就去了书房打算给先生报备情况。在走近书房时,我听到了先生正在跟若一少爷发生争吵,当时两人的声音比较大。我不好再听下去,于是就到后花园处理事情去了。后来我听到保姆的尖叫声,就连忙跑过去问她发生了什么事,接着我们就回到了案发现场。”
控方:“你说听到了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争吵,当时你都听到了些什么。”
证人:“我听到先生在指责若一少爷,说他再这么不知悔改就把他送到警察局去。若一少爷回了句他一点都不怕去警察局,我就没再听下去了。”
控方:“被告人李若一与被害人李正莫的平时的关系怎么样?”
证人:“先生待若一少爷很好,几乎有求必应。但若一少爷的性子……有点爱惹事,经常需要先生出面给他解决……。”
控方:“具体的爱惹事是指哪方面?”
证人:“就是若一少爷行为和情绪都比较暴躁,经常跟校内同学打架。校方已经多次发通知警告过了……。”
开庭审理前,控方已经就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制作出了书面材料提交给了合议庭。里面包括李若一在学校开出的处分证明,还有他对校内学生做出过的恶劣行为。均详细的记录在案。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此证人的证言是否存有异议。”
坐在被告席上的少年,双目茫然的看了几秒庭上穿着庄严的审判长,然后作出回答:“没有。”
审判长点了点头,询问他人:“辩护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是否存有异议。”
辩方:“我有异议。”
肖煦看着管家,对方穿着正装,梳着上世纪的背头。整个人看起来醒目又精神,颇有一种大管家的气势。
辩方:“你说听见我方当事人和被害人曾经有过争吵。那你有亲眼所见吗,还是隔着门听到的。”
证人:“我未曾亲眼所见。但是我听到了若一少爷的声音。”
辩方:“你确定你当时听到的声音就是我当事人的声音?”
证人肯定的回答:“是的。”
辩方:“你是否在后花园里见过受到惊吓的一号证人。”
证人:“是的,我见过她。听到她的说法后,我们立即回到了案发的现场。”
辩方:“你在现场的时候,看到了什么?”
像是联想到了什么不好的回忆,证人的表情显得有些愤怒:“当时我们赶回现场,刚好看到先生昏迷的倒在地上,若一少爷拿着刀跪在先生的身边。”
辩方:“你从听到保姆的尖叫声到和她一起重新返回现场,这期间大概用了多长时间?”
证人:“大概三、四分钟左右。”
人在惊慌时逃跑,就像背后有厉鬼在索命一样,一定是拼了老命的往前冲。肖煦曾经让多名女性做过测试,从李正莫的书房的书房跑到后花园,她们的大概用时,均在四分钟左右。一来一回的时间大概八到九分钟左右。
辩方:“从保姆跑出去看到你,然后你们再回到现场的时间加起来差不多有八到十分钟左右,当时我方当事人的姿势维持了十分钟之久一动不动?”
证人:“若一少爷大概是感到很害怕。我看到他的时候,他整个人都在发抖,叫了好多声他才回过神来。”
辩方:“当时的现场除了你们,被告人和被害人,还有看到其他什么人吗?”
这个问题证人并没有立刻作出回答,而是踌躇了一会儿,才说:“在我们赶到一楼的大门口时,刚好看到文延少爷也尾随其后,我们就一起上了二楼的书房。”
李文延是李正莫的养子,也是李若一的哥哥,他在这次的案件中也被列为了控方的目击证人之一。李文延作为控方的三号证人,证实了确如管家和保姆所言,他们上到二楼书房时,的确看到了李若一怔怔地跪在李正莫的旁边,手里还拿着那把刀具。
李文延也是个年轻的男生,他的五官的轮廓还是比较男性化的,气质却显得很阴柔。肖煦觉得李若一留着金色的中长发时有点像女生,那是因为李若一还是一个没有分化完全的少年。可李文延今年已经十九岁了,他的五官已经逐渐成形,比起李若一的长相白白嫩嫩的有些像女生,李文延却是气质上很像一个女生。
辩方:“你为什么会出现在门口,还刚巧与管家们遇上?”
证人:“当时我听到保姆的尖叫声,想到了若一跟爸爸还在书房里,我以为出了什么事情,就连忙往这边跑。”
李文延说起话的声音,也是轻轻柔柔的。肖煦一直在留意李文延和李若一之间的动态。但是他们的表现都很正常。李若一在李文延出现在证人席上时,曾看过他一眼。就自顾自的移开了目光,眼神又变得虚空,不知道神游到哪里了。
李文延倒是谁都看,他不止会看几眼李若一。他还看审判人员,看肖煦,也看控方的检察官。
辩方:“你是从哪里听到了保姆的尖叫声,又是从什么地方跑到这里来的?”
证人:“我当时在我的房间里,听到有尖叫声的时候我就探出头往窗外面,。当时看到她从大门口跑出来。”
李正莫的庄园里有三栋建筑。如果把三栋房子都并排的建在了一起,给他们排个序号的话,李若一和李文延住在最左边就是A栋,李正莫住在最中间就是B栋,C栋主要住着一些佣人和接待客人。
三栋房子的间隔不算太远,如果有人在户外尖叫的话,能听到的可能性高达百分之八十。况且警察当时做调查的时候,整个庄园里的人除了李若一,其他人都有不在场证明。李文延和佣人A两人证明当时都在同一间房子里。
辩方拿出刺向李正莫的那把刀具的图片问:“这把刀你认识吗?”
“认识。”证人李文延看了好几眼,才回答了对方提出的问题。
辩方接着发问:“好的,那这把刀是你的弟弟,李若一的所有物吗?”
李文延低着头,好一会儿都没说话。
控方的检察官看证人的神色不太对劲,连忙出言打断他们:“审判长,我反对辩护人纠缠于本案无关的问题。”
“根据警方对现场的勘察,还有双方当事人身上都有伤口,这足以证明两人是有过身体上的纠纷。那么我方的当事人之所以被认为是故意伤害罪,而不被认定为过失伤害罪的原因是什么?”辩护人反问控方检察官。
控方:“其中有一点是因为警察在勘察现场时发现桌面有一把水果刀,如果过失伤害的情况下,用的就有可能是那把水果刀,而不是被害人身上的那把锐利的军士刀。被告人随身携带锐利的军士刀和被害人见面,这足以证明是蓄意的。”
“你来告诉他,这把刀是谁的,又是怎么被带到现场来的。”辩方看着证人的方向,对证人说。
一把刀既然有刀柄那就会有刀套,有时候刀柄上可能没有所谓的印迹,不代表刀套上不会有。
肖煦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这把刀的原主人是李文延,这把刀应该是谁特意为其量身定做的,因为刀套上篆刻着李文延的英文缩写。
证人的面部表情一点点的涨红,“是.....是我的。我不知道怎么就……出现在现场了。”
辩方:“既然你说不出口,那我就来替你说,这把刀是怎么从你的手上被带到现场的。”
正在肖煦打算说下去的时候,审判人员打断了他,并作出了休庭的处理。
因为刚接到新的消息,被害人李正莫已经脱离了危险期,从昏迷中醒了过来。并向警局人员作了案件过程的陈述。合议庭决定对新出现的证据进行核实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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